行业动态 / 文章详情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拒绝交付竣工材料?
2025.11.26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占了极大的比重。在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是否可以通过拒绝交付竣工材料的方式要求发包人付款呢?

裁判要旨

在施工合同中,与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具有对价关系的是承包人交付建设工程,而非交付竣工资料。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不是主要义务。发包人拒付工程款不能免除承包人交付竣工材料的义务,若因承包人拒绝交付竣工资料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上饶市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尚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2020)最高法民申3425]

案情简介

一、20139月,尚某公司将住宅工程发包给鸿某公司施工,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工程竣工资料由鸿某公司编整完善,交付给县建筑工程资料档案馆。

二、201312月,鸿某公司向监理单位申请开工通知,20168月,住宅项目经五方验收合格。双方对支付工程款、延期交付工程产生分歧,鸿某公司以尚某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为由,拒绝移交施工管理资料。尚某公司延误交房、办证引发群体性纠纷。

三、20181月,鸿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尚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尚某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鸿某公司交付竣工材料,并赔偿因迟延交付竣工材料而造成的损失。

四、上饶中院、江西高院认为,承包人交付竣工材料是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不应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且尚某公司未及时竣工验收、备案实际遭受损失,现根据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定鸿某公司向尚某公司赔偿。鸿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五、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平衡双方利益,原审法院酌定鸿某公司因未及时提交备案资料应赔偿尚某公司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发包人迟延付款时,承包人能否拒绝交付竣工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江西高院认为不可,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交付竣工材料与支付工程款不构成对价关系,虽然尚某公司未另行组织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施工,鸿某公司仍有义务就已完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交付或退还,此乃承包人的附随义务,该义务与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不应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

二、承包人应承担延期交付竣工材料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尚某公司举证证明项目因逾期竣工、备案导致逾期交房系客观事实,其负有赔偿逾期交房损失的义务,该义务虽然部分尚未实际发生的,但此项损失确定会发生,遂酌定鸿某公司赔偿。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或朋友圈
打开微信,使用“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微信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