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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因缺乏施工资料无法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2025.11.19

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为常用的鉴定,而该鉴定需要以施工图纸、监理日志等材料作为基础。不过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时常出现因保管不当、时间久远等原因,造成施工资料不齐全甚至全部丢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无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那么此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裁判要旨

当施工资料丢失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工程造价时,可以参照相邻地区相似工程的造价来确定工程造价。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甘肃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某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522

案情简介

一、华某公司将光伏电站工程发包给了北某公司,后北某公司进场完成了2万桩支架基础工程,但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导致工程停工。

二、双方对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数额发生争议,北某公司遂将华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1158.09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北某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三、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北某公司、华某公司均不能提供施工资料,亦未能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处调取到施工图纸等资料,鉴定程序终止。

四、为查明工程造价,一审法院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能够证明支架基础工程造价的证据。工程管理公司提交其与案外公司的《案外施工合同》、北某公司提交了案外公司的《案外投标报价表》。

五、青海高院一审认为,《案外投标报价表》是单方意思表示,不一定能中标,而《案外施工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所载工程与案涉工程距离更近,故依据《案外施工合同》确定支架基础工程单价和造价,支持工程款302.70万元。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相较于《案外投标报价表》,一审法院参照《案外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造价更为客观,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程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时,应如何确定造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参照周边地区类似项目的工程款约定,来确定系争工程的造价,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在工程造价无法鉴定时,可以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造价在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为使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法院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类似工程造价的证据、多份类似工程造价证明文件,并参照这些证据、证明文件的关联程度确定工程造价。

二、临近区域实际履行的类似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的证明力更强法院应综合分析该造价证明文件是否实际履行、地理距离上的远近、工程的类似程度等情况选定参照的文件。其中实际履行的合同证明力强于投标报价,临近地区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地区的造价,相同工程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工程的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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