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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以及判断依据?
2025.11.12

电力、风力等新能源领域,在EPC项目突飞猛进的同时,因EPC总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亦随之而来。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电力、风力等新能源领域的招标采购是否有法律规制,是否也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据以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围绕该问题,

裁判要旨

新能源领域的EPC项目是否必须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属于人民法院必须审查的内容。若EPC项目已经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实际上没有采取招标的,则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超越资质施工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中某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达某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川鸿某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6)最高法民终695]

案情简介

一、2013925日,业主方鸿某安公司与总承包单位达某公司签订《EPC总包合同》,约定工程采用设计、采购、建造及服务的EPC总承包方式。

二、2014221日,总承包单位达某公司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三、20143月至4月,鸿某安公司以项目委托单、施工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形式委托达某公司承建道路防滑修整、桩基工程项目、采购成某设备、工程测量设计等。

四、20141014日,EPC三方以《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的形式再次确认施工范围、进度目标、节点付款、质量安全等事项,监理单位亦予以确认。后,达某公司以鸿某安公司拖欠场外道路费和地基处理费为由起诉,鸿某安公司抗辩案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且未履行。

五、云南高院认为,案涉工程项目系电力行业新能源工程,达某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可以从事总承包业务,案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达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EPC总承包合同并无争议,但付款节点未成就,判决驳回其诉请。达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虽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但达某公司主张的费用,并未达到付款界点,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法的裁判要点如下:

一、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EPC工程项目系电力行业新能源工程,施工总承包方达某公司具备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资质,可以承担包含该项新能源发电工程在内的电力行业设计业务,案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因《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未对新能源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做出划分,故鸿某安公司关于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问题。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涉及设计、施工的实际履行情况,均有设计图纸的往来函件、图纸会审纪要、四方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是达某公司实际履行的。此外,涉及设备采购的实际履行情况,鸿某安公司亦实际予以认可。因此,达某公司主张案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应予采信。

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付款节点问题。达某公司主张后续工程款、场外道路费、地基处理费等费用,应当提供证明其已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界点。然而,达某公司提交的申请付款材料无法证明达到后续工程款的付款节点,场外道路费和地基处理费亦仅有委托单和道路修整协议,缺乏实际履行的客观证据。达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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