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发包人没有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在未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承担项目能力、是否具有良好资信的情况下,即准许进场施工,对停工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铜仁市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2020)最高法民再83号】
案情简介
一、杨某借用诚某公司的资质,从住建局处承包了安置房建设工程,既没有进行招标,也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住建局亦知晓杨某借用资质的事实。
二、杨某承接工程后,又以诚某公司名义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王某勇。后因诚某公司资金不到位,工程全线停工。三、王某勇起诉诚某公司,主张停工损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诚某公司支付60万元停工损失,后诚某公司实际支付。诚某公司遂起诉住建局,主张停工损失。
四、安顺中院一审认为,住建局在未进行招标、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允许杨某借用资质进场施工,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住建局承担60万元停工损失。住建局不服提起上诉。
五、贵州高院二审认为,诚某公司资金链断裂,是造成停工的根本原因,而住建局未进行招投标、未签订合同也有过错,应承担30万元停工损失。住建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杨某、诚某公司能够进场施工,是因为住建局未进行招投标,未审查诚某公司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故住建局对停工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二审判决其承担30万元停工损失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