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虽然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当事人在订立中标合同后又另行约定让利金额的,实际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该约定无效。
案件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林某刚与四川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9)川民终885号]
案情简介
一、三河科某公司对涉案工程招标,广某建设提交投标书,并承诺如若中标愿意在投标价中让利。后广某建设中标,中标价格为10362万元。
二、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补充条款》,分别约定工程价款让利9900万元、500万元。
三、后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但双方就工程款结算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四、四川高院认为,虽涉案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当事人另行作出明确让利金额的约定,是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改变,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