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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默示结算条款”适用的前提为双方需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结算报送时间、答复日期、不予答复的后果等意思表示,且发包人具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形
2023.11.29

 

 

以案说法:“默示结算条款”适用的前提为双方需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结算报送时间、答复日期、不予答复的后果等意思表示,且发包人具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形

典型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终706号】

问题的提出:默示结算条款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适用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指出:“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本案中,承包人提出前述上诉主张的合同依据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该格式文本的约定推定双方已就如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的结算方式达成了合意。据此,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未作出答复,不能视为其认可该结算文件。一审判决认定南通二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实务应对:

1、实践中承包人从保护自身权利出发,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报送时间、发包人答复期限以及未及时答复的后果,双方应对上述条款予以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承包人在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并交由发包人签收留痕。实践中可能遇到发包人拒不签收竣工结算资料的情况拖延结算,具体可以在递交书面文件的同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竣工结算文件,也可以通过快递邮寄竣工结算文件,必要时通过公证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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