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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设计成果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2023.10.12

 

2023.10.12

 

 

 

以案说法: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设计成果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典型案例: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问题的提出: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设计成果提出异议,是否视为认可设计成果

 

裁判观点:设计合同的履行是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对设计内容不断沟通、修正的过程,只有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正是基于这一特点,发包人收到设计单位交付的成果后,往往会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之则可视为发包人对设计成果的认可。本案中,上诉人收到设计初稿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初稿,履行了相应阶段的合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理期限的界定,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可结合双方往来邮件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收到设计成果后未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设计沟通的可视为发包人以客观行为表示认可。

 

实务应对:

1、提交设计成果作为设计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设计人在履约过程中应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发包方要求、发包方交付资料、来往函件、会议纪要、成果文件签收证明等证据材料,为可能出现的争议做好应诉准备。鉴于设计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发包人收到设计单位交付的成果后,往往会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因此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后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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