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政府规划变更导致设计成果未使用,是否应支付设计费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设计人按约进行了方案设计并交由发包人签收,发包人人申请报批过程中,因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对规划方案提出新的要求,审批未能通过。发包人以审批未通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定设计人完成的设计成果得到发包人确认,应支付设计费。
实务应对:
1、设计人在履约过程中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发包方要求、发包方交付资料、来往函件、会议纪要、成果文件签收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如因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发生变更,导致成果延迟交付,设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交付的成果,应当支付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