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建设方、发包人向设计方出具的询证函能否作为应付设计款结算的依据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设计人发询证函时仅表明为核实公司负债情况,未表明催款、合同结算的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结算需综合方案批复面积、体验区施工图预算投资额等因素来认定,因此仅依据《询证函》就确定设计工程款的不符合其合同原意,故《询证函》仅属于建设方、发包人欠付设计方设计费的证据,而不能作为认定设计工程款数额的证据。
实务应对:
1、设计人在向建设方、发包人发送询证函时,应明确载明“询证函作为复核账目,催款、结算之用”等字样,否则仅能作为欠付设计费的证据,设计费金额仍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2、设计人在履约过程中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发包方要求、发包方交付资料、来往函件、会议纪要、成果文件签收证明等证据材料,如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结算方式,设计人应及时与建设方、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明确结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