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从其约定。
实务应对:
1、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故如果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否则,发包人可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2、就施工企业来说,可以在分包合同签订时约定“如分包方未开具发票,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在分包合同履行中争取一定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