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材料费调差,是否支持?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约定材料费不调差的,原则上按照该约定执行或者参照该约定执行;如果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综合考量后可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情支持材料价差。
实务应对: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原则上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或者参照该约定执行,故我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予以重视。
1、对于项目投资额小,施工期限较短的项目,在综合考虑市场风险,整体可控的情况下,可以谨慎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
2、对于施工周期长,投资额较大,施工工艺复杂的项目,在招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明确说明材料费不予调差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投标文件中明确拒绝该约定;
3、如果发承包双方已约定材料费不予调差的,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承包人可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材料调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收货单、进料单、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证明承包人因材料价格上涨发生损失,经人民法院审理综合考量后可能会酌情支持材料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