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约定以房抵顶工程款,但约定基本内容不明确,比如未明确具体房屋信息的,是否能认定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合意?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约定以房抵款,但约定基本内容不明确的,不能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达成了以房抵款的合意。
实务应对:
1、以房抵款即以房折抵工程款的约定系诺成性合同,在工程款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除了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外,该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以房抵款的约定实质上是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的方式进行了变更,将工程款支付方式变更为发包人交付一定数量的房屋。
2、实践中如果发承包双方拟通过以房抵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须明确约定拟抵顶的具体的房屋信息包括(所处位置、楼层、房号、面积、户型、价格)等,否则会被认定为双方未达成以房抵款的合意,约定内容不明确的以房抵款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3、如以房抵款合同对房屋信息约定不明,以房抵款不发生效力,承包方仍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