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未列人但施工设计图已列人的项目,该项目是否属于漏项呢?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未列入但施工设计图已列入的项目,该项目不属于漏项,发包人无须就该项目另行支付工程价款。
实务应对: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4.1.2 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但因上述规定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未列入但施工设计图中已经列入的施工项目不属于漏项,承包人不能就该施工项目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在投标时应组织专人复核工程量清单和施工设计图的工程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项,如果存在漏项,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时向发包人澄清;如果承包人不复核,则存在工程量清单未列入但施工设计图已列入的项目的,承包人就该项目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可能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