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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政府审计为依据的,原则上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023.09.14

 

问题的提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以政府审计为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发生纠纷时,承包人是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案涉工程价款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以政府审计为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发生纠纷时,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特定情形应予准许。

 

 

实务应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量不要约定工程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为准或以政府审计为依据,避免结算周期过长。

2、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政府审计为依据的,原则上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特定情形主要包括: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故发承包双方发生结算争议后作为承包人应及时搜集并留存例外情形的有关证据材料,否则,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另外,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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