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发包人是否应当自解除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屈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发包人应当自解除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实务应对: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鉴于无法恢复原状,可以采取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这一其他补救措施;故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日起支付工程款。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6.1.4 条和第 16.2.4 条规定亦能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中的观点。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自解除之日起支付工程款。故发承包双方已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自解除之日起以催款、诉讼等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