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自愿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是否应当受招投标法约束?
裁判观点:案涉项目虽为民营投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3月27日和2018 年6月6日公布的《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案涉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人民法院认为,既然发包人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那么就应当平等适用规制招标行为的法律规定,即应受《招标投标法》约束。
实务应对:
1、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地开展各项活动。
2、分支机构在实际投标过程当中应当避免出现未招先定(标前协议)、串通投标等行为,导致发生争议时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现对我方不利的后果,进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