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案涉合同解除,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可得利益损失的,是否支持?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案涉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可得利益损失,应予支持。
实务应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发包人违约的证据收集工作,如现场条件不具备通知进场、工程款支付延误、甲供材未及时供应等,及时固定证据,为发生争议做好准备。
2、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其应当支付可得利益损失。故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未完工程的可得利益,否则,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承包人不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者不会支持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