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均有过错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停窝工损失的,是否支持?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对案涉工程工期延期有过错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停窝工损失的,均不予支持。
实务应对:
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如果任何一方对工期延误有过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该过错导致的损失。
2、施工项目履约过程中,如工程延期存在现场条件不具备、案外人阻工、等外部因素,业主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天气等不可抗力和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须注意收集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业主通知等相关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气象资料等证据备用,发生争议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