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实践中,承包人如主张以“送审价”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因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则除了结算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可能无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工作即视为认可”的约定亦不具有约束力。
二、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齐全。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对送审资料有特别约定的,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双方未对送审的资料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掌握为送审的资料能计算出报发包人审核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送审资料不全,承包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双方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送审价默认条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部分都同时明确约定送审价默认条款。如果仅仅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约定,而专用条款中尚未约定时,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的约定。若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对工程款结算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判断承发包双方是否作出了发包人逾期视为认可的约定。
四、竣工结算文件要被发包人有效签收,保留好向发包人送达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证据。
因为一旦引发诉讼或者仲裁,签收的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因此承包人应当做好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发包人,必须要有发包人的有效签收,签章人应当是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项目经理,这是关键,也是比较难操作的地方。具体的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将竣工结算文件直接送达发包人,此时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制作好签收单,二是让有签收资格的人签章确认;也可通过EMS邮寄送达,如果发包人拒绝收取竣工结算文件或者仅收取竣工结算资料而不在签收单上签收的,承包人可以采用EMS邮寄送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将竣工结算文件寄送发包人,需要注意的是在邮件详情单“内件品名”一栏要反映出寄送材料名称、材料明细、材料页数和工程总造价金额,并及时查询邮件的收执情况;当然,最好的方式是公证寄送,这样的证据将来争议小,被采信的几率相比其他证据更大。
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所谓“不予答复”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异议的行为,即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未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如果发包人予以答复的,发包人提出的异议应该是明确、具体的,并且采取相应行动,如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的,应该及时通过书面或有形载体向承包人提出不同意的意见,但对其不同意的意见并不需要理由。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