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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PPP新机制”政策答疑
2024.11.27

 

Q1
问题:《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中提到的特许经营者是否必须设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者和项目公司关系是什么?如以项目公司名义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是否意味着项目公司成为特许经营者?
回复:特许经营项目可由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直接实施,无需单独成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者也可以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具体的实施主体与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指导意见》明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议签署方,并不一定是特许经营者。

 

 

Q2
问题: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哪些项目能够采取特许经营?
回复:特许经营项目应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项目应有经营收益,具备使用者付费的条件。哪些项目能够采取特许经营,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经充分论证比选后,决定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Q3
问题: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地方国有企业能否作为实施机构?
回复:不宜选择地方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实施机构应能够代表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与特许经营者谈判和签订协议时,地方国有企业是否有权做出涉及公共利益相关承诺和要求需要商榷。

 

 

Q4
问题: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地方本级国有企业是否可参与本级项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回复:地方本级国有企业可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除此之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Q5
问题:请问如何界定《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中提到的“民营企业”?
回复:我国法律并未对“民营企业”进行明确定义。可以通过排除法进行认定,即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均可考虑认定为民营企业。

 

 

Q6
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中提到的股权比例是指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还是在投标联合体中的股权比例?
回复: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Q7
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中的第二类“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必须有民营企业参股35%以上?民间资本参股35%以上的国有控股企业是否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者参与?
回复:《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中提到“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特许经营项目,原则上应由民营企业参股不低于35%。《清单》对第二类项目的规定是针对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应穿透计算国有控股企业中的民间资本参股比例。按照上述关于民营企业认定的参考标准,民间资本参股不低于35%的国有控股企业仍为国有控股企业,不宜单独作为特许经营者实施清单中第二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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