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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观点系列(四)
2024.07.24

 

  1. 因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的变更造成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改变的不必然导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蚌埠冠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1013号)。

 

  1. 以房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编《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1. 如果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有多个单位工程,对各单位工程的欠付工程款无法区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宜针对各个单位工程分别计算,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编《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1.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莲关系,分属于独立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理应在合理期间内审核并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提出核定意见。承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而仅以发包人尚未与其结算作为抗辩事由的,应不予支持。即便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不同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差异,但此种差异乃是两个合同事实牵连关系的体现,不能作为其具有法律牵连的理由。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具有「水分」只是可能而非现实,且承包人可以通过审核结算资料挤掉「水分」,而不能将此项工作完全交由发包人处理。承包人长期怠于行使此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1. 不论是否属于必招项目,当事人选择以招标投标方式缔结合同,就应受招投标制度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4次法官会议纪要)。

 

  1.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其次,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最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9次法官会议纪要)。

 

  1. 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该计价方法或标准只适用于全部工程完工的情形,承包人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计取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或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

 

  1.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以及缺少审计结论的工程价款或审计结论错误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

 

9、委托代建关系的付款责任主体如何确定:采取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工程开发建设的,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确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在代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给付义务人的约定,除非承包人认可,该约定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如果代建法律关系中对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人没有约定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共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建设单位)、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应向承包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代建人支付了部分或全部工程价款,但代建人未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并不能因此免除付款责任。

 

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没有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或者增减工程量并直接对承包人进行指示、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等情形,足以认定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已经加入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承包人起诉要求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与代建方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代建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承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建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建关系的,根据《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该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承包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建人和承包人的除外。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代建人享有对委托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代建费用债权,承包人如果认为代建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影响其到期工程价款债权,依照《民法典》第535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作出相应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

 

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1)限制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围内;(2)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转让他人并通知发包人的,从确保承包人债权尽快实现并合理保值的角度出发,依照《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应认定该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有权对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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