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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纠纷裁判观点系列(三)
2024.07.17
  1. 发包人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收到银行贷款资金后,按照与发包人事先商定将工程款转付至发包人指定账户的,承包人不得再以未收到该部分工程款为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1.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都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权利方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工期的届满日进行了变更,一方再主张对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473号)

 

  1. 工程造价包含劳动保险费用,如果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缴纳涉案劳保基金,在结算时应当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宏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1002号)

 

  1.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发包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地定额计价确定(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1015号)

 

  1. 发包人可以基于与承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对抗转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1. 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约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安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申275号)。

 

  1. 计算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标准与业主和承包人约定的计价标准不一致的,以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为准(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余永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再115号)。

 

10、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是承包人的施工行为所创造,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实践中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处分,但在处理变卖价款时还要区分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编《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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