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如果“白合同”无效,按“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2、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3、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中标后发包方又同中标人另行约定,如工程未拿到“鲁班奖”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该约定已经构成了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4、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了违约金,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在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5、工程结算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就如何偿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因履行《还款协议书》发生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7、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8、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到承包人要求行使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申请的,可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经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
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法院应当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但法院对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须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可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9、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0、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1、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且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3、倾向于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4、实际竣工日期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5、倾向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