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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发票与税金纠纷的裁判规则
2024.06.27

 

1、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为由抗辩工程价款履行义务?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价款。而交付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义务与交付发票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作为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的,不予支持。但讼争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交付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除外。

 

【观点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2、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提起反诉请求主张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观点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先开具发票、发包人后付款。承包人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拒付工程款?   

 

答: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可以据此主张先履行抗辩,不承担开具发票前的因未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主要合同义务,在诉讼阶段再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工程款缺乏正当性。在案件审理中,应向发包人释明提出由承包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若经释明,发包人仍不请求承包人开具发票而坚持抗辩不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4、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答: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观点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

 

5、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发票”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6、在内部承包协议明确约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下,法院要求施工企业对实际发生税费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举证的则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所得税问题。贵州建工主张按照《施工管理责任书》的约定,其有权要求按照结算价的2.5%代扣代缴所得税。经本院审查,《施工管理责任书》关于所得税约定,“本工程所得税由公司按结算价的2.5%代扣代缴”。贵州建工虽然主张按照该约定应扣减所得税,但本条约定蒲然辉、何国林承担所得税费,但最终应该以实际发生为准。现在贵州建工并未举示其已经实际缴纳因案涉工程施工有关所得税的金额,原审法院未予扣除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28号

 

7、税金的承担主体与纳税主体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不冲突,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解除协议》约定,江林房地产公司应返还给中核第二二公司的各项费用产生的税金由江林房地产公司承担。该约定是双方对税金实际承担者的约定,而非对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变更。我国现行法律未禁止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税金的实际承担者。江林房地产公司依据《解除协议》向中核第二二公司支付各项费用产生的税金相应金额的款项,与中核第二二公司向税收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税金,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冲突。因此,江林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对税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87号

 

8、发包人不能以未开具发票拒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的,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丰泉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丰泉公司支付工程款需以二建公司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提,丰泉公司不得以二建公司未开具发票而拒绝付款,故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交易习惯履行付款义务。对于二建公司未开具发票的行为,丰泉公司可及时向二建公司主张出具,但不能构成其不予付款的抗辩理由。因此,丰泉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306号

 

9、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文号:(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10、仅以发票、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并不充分——刘吉梅、管晓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条第1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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