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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观点(一)
2024.06.27

 

1、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3、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5、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6、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9、《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11、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并不必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2、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进行了工程的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时,只要合同对工程增加如何结算的约定是明确的、具体的,根据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可以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显失公平,那么,原则上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在因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约定不明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4、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无须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15、除非施工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或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签认施工月报表的工作惯例,否则,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月报表的签认行为,不发生签证效力,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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