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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居间纠纷的裁判规则
1、规避招标的居间合同效力之认定——何某甲诉丁某乙、王某友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居间人明知委托人不具有建筑施工的资质,明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为实现居间目的而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促成委托人挂靠有资质的公司,促使发包方和委托方规避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应确认该《居间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文号】:(2020)赣08民终1022号
2、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刘某文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本案中,刘某已经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促成了甲公司第七项目分公司与创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相应的居间服务,而且被告也已支付部分居间报酬,并向原告出具《意向书》,因此《居间合同》成立且有效。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有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居间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应予以保护。
【案例文号】:(2016)鲁16民终2207号
3、高某中与朱某强、张某敬、杨某喜、陆某杰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并不存在,第三人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诈骗,委托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委托人利益,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无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10)郑民四终字第173号
4、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居间合同无效——杨某曾与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矿建分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工程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程序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一系列公开活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同时法律也严禁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在经过招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进行所谓促进合同订立的居间活动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招投标程序的违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行为。因此,就本案而言,,该《中介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文号】:(2018)苏民申449号
5、东营君临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秘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服务,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作该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也没有提供居间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张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3)东商终字第56号
6、工程居间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原则,即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大新华航空公司诉华林证券公司、洋浦恒盛咨询公司案件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通常有三方,就原告来说,其他两方可以都为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一被告所在地,在法院开庭前不作实质性审查。
【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23号
7、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居间人请求支付居间费的,不应当予以支持——张某庆与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良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庆与南建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虽然形式上符合居间合同的基本要件和内容,但实质上是将双方明知已由天成公司中标承建的涉案工程介绍转包给南建公司承建,因转包工程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上述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双方以此目的订立的居间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人张某庆明知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向他人转包的行为系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却以促成招投标工程的非法转包为条件收取介绍费用,明显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居间行为违法,居间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8、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胡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无禁止即允许,《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未禁止居间行为,居间行为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居间。居间招标公告虽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事项即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招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
【案例文号】:(2014)民提字第74号
9、合同约定的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未成就时,是否有权主张该费用?——江苏日月星公司诉徐工筑路公司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约定收回全部货款支付居间费用,后徐工筑路公司以货款未全部收回为由抗辩,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例文号】:(2013)民申字第676号
1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仅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符合《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工程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当然禁止的行为。
【案例文号】:(2019)渝民申1753号
11、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居间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尚未取得居间费的,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已收取的居间费应当予以退还。
12、陈某勇、张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与目标合同不具有从属性,目标合同的无效不当然导致居间合同无效。
【案例文号】:(2016)黔民终248号
13、甘某杰与宋某明、胡某莉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居间人促成订立的目标合同,因违反《建筑法》中禁止借用资质、禁止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目标合同属无效合同,促成目标合同的居间行为亦属无效行为。
【案例文号】:(2019)琼民申1077号
14、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居间合同无效——镇江盛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汤某东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论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我国法律都明确禁止个人承揽建设工程。本案中,盛发公司明知个人没有施工资质不能承揽建设工程、不能参加涉案工程项目招投标,却与汤某东签订咨询服务合作协议书,以促成汤某东中标承包镇江新区宝湾物流项目土石方工程为条件收取介绍费用,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居间行为违法,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汤某东挂靠中标施工单位恒润公司实际承揽涉案工程,取得工程款,并不改变该居间行为的性质。盛发公司依据该咨询服务合作协议的约定起诉主张居间服务费,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案例文号】:(2020)苏民申2856号
15、居间人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介绍承揽建设工程的,居间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建筑工程居间协议书》涉及的居间内容系工程施工项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工程施工项目的承接方必须是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且该单位必须通过投标、中标手续,才能取得工程施工资质。可本案原告作为个人既不具备相关工程施工资质,又不具备投标资质,原告在承接工程施工项目过程中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仅通过不具备工程项目居间资质的被告张某,即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况且,被告张某、殷XX在明知原告无能力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公然采取欺骗手段、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将原告作为XX公司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并以具有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XX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包方既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没有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即将上述被告张某居间给原告的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名为XX公司实为原告之行为,同样与法有悖,故原告代表XX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建筑工程居间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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