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林达烟道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以案说法-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的适用

 

案件名称:某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林达烟道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案号】(2018)陕01民辖终169号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公司

【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林达烟道厂

【基本案情】

2013年09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林达烟道厂(下称:林达公司)与集团公司七建签订排烟气道安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某公司浐灞冶金项目一期11栋的排气道安装工程,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工程完工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金额204533.00元,期间集团公司累计付款115000.00元,下欠89533.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林达公司向法院起诉。2018年1月18日,集团公司收到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开庭传票和林达公司起诉书。集团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集团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集团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同时,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集团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施工地点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属西安市灞桥区辖区,因此,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涉案合同中虽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本案应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分析

案件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正确与否。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对集团公司管控案件的风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现结合本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明确为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再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只能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来管辖审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适用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3)个第四级案由,即“(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3)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最高院解释包括在《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内,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导致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无效。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案,集团公司与林达公司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协议管辖。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民诉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范围,此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故法院认定协议管辖无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管理建议

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合法合理地保护的自身利益,各方通常在协议中约定管辖权。如利用谈判优势约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各方谈判地位相当而自己违约可能较小,就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条款由己方提供,则在条款中设置隐性合同履行地、交货地条款等以约定管辖。倘若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防止失权。当然,约定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管辖,排除法院管辖也就意味着排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院的专属管辖《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机构的选择无地方限制,无级别限制,也无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