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终字第 1031 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周峰、叶兰、李兴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伟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悦康药业集团上海制药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1、2010年8月31日,悦康公司与伟恒公司双方签订《防水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约定由伟恒公司承包悦康公司生产厂房房顶防水工程。
2、2012年11月,悦康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伟恒公司限期修复厂房屋顶防水工程表面开裂、脱落、渗水。案件审理中,悦康公司诉请变更为判令伟恒公司赔偿重修的费用174,255元。
【争议焦点】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是否不再对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悦康公司与伟恒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本案审理中,伟恒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抗辩,认为悦康公司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涉案工程,又以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是不合法的,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适用应综合考量,而不宜片面。本案中,涉案工程完工后,悦康公司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之精神,可视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不能排除伟恒公司在涉案工程保修期内的修复义务。即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悦康公司在保修期内因伟恒公司施工质量而引起的渗漏问题仍有权向伟恒公司提出修复的请求。悦康公司与伟恒公司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保用三年,在保用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伟恒公司负责无偿修复。在保修期内,伟恒公司对涉案工程仍然负有保修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
系争防水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必须符合验收规范,在竣工验收后保用三年,在保用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伟恒公司无偿修复。系争房屋工程于2012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鉴定机构通过2013年3月5日的现场检测所认定的质量问题均发生在约定保修期内,上诉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应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根据鉴定机构的维修建议,原有的屋面防水层需要整体铲除至基层,重新按照规范要求施工才能解决现场质量问题。原审审理中,在上诉人并未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另行聘请第三人完成了重做防水工程,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上诉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承担,原审酌情认定由上诉人承担10万元维修费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并无不当。上诉人称现场质量问题是由被上诉人使用不当所致,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鉴定结论违法,其无需对系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实务要点】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的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超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保用3年,在保用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伟恒公司负责无偿修复。
悦康公司在本案中虽然存在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涉案工程的情形,但涉案工程按照合同约定仍在保修期内,且涉案工程经过鉴定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伟恒公司承担责任合理合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建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在项目组织过程当中,要时刻以客户为中心,牢把质量关,保证工程质量。
2、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3、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须分包也要选择综合实力比较强的队伍,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出现质量问题。